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_道德产生的主管条件


导语

无论我们如何审视纯粹理性,纯粹理性在其任何形态下都存在着辩证论。纯粹理性辩证论中的“”之争,实际上是人类理性所能陷入的最有意义的困境;因为它最终驱使我们去寻求走出这个迷宫的线索,而一旦找到线索,我们将发现,即——我们已经置身于这个秩序之中,并且,从现在开始,我们能够依照理性决定,在这个秩序中继续存在。

“”既指,也指。前者是一种自身无条件的条件,即不依赖于任何其他条件;后者是一个完整的整体,而非更大同类整体的一部分。作为纯粹实践理性,它同样为实践上有条件者——那些依赖于个人禀赋和自然需求的东西——寻求无条件的总体名称,即,因此它就是。意指整体即,是理性为所有理性存在者设定。

需要预先说明的是:虽然至善始终可以是纯粹实践理性的整体对象,但它不能因此而成为纯粹意志的决定依据——通过产生,在道德上是必然的。若非同时设定、,那么这个。

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_道德产生的主管条件

1.意志自由

纯粹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即自由与必然相冲突——的表现是这样的。正题:,;反题:,。实际上,,与,一种必然的联系,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是可能的。

是有限的实践理性,即理性存在者相信他们的行为准则朝着道德法则的无限前进,以及他们向着这个目标持续不断地进步。德行是理性存在者追求幸福的,也就是,但它。为了实现至善,还需要加上。因为,所以就是——其中,德性作为条件始终是,而幸福作为结果则是。幸福对于拥有它的人来说是愉悦的,但就其本身而言并非绝对的善,也并非在所有方面都是善,而始终以合乎道德法则的行为为前提条件。

这样解决纯粹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带来了以下结果:在道德法则中,与作为其结果并与其相匹配的之间存在着自然而然的必然联系——至少在思想上是可能的——其中,,。只有在这种从属秩序下,至善才是纯粹实践理性的整体客体,纯粹实践理性必须将这个至善设想为可能,因为竭尽全力促进至善的实现是道德法则赋予纯粹实践理性的一项命令。

由于意志自由是道德存在的前提,而至善是所有道德期望的目标,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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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灵魂不朽

至善的实现是受道德法则决定的意志的必然客体。,。它作为实践上必然的存在而被要求,所以它只能在一个向着完全契合而趋于无限的进程中才能实现;并且,道德法则认为这样一种实践的进步——作为我们意志的实在客体——是必然的。

这个无限的进程只有在进入无限延续的存在和同一个理性存在者的个性——人们称之为灵魂不朽——中才能实现。这样,;与道德法则不可分离地联系在一起的灵魂不朽,是——,,它不可分离地附属于道德法则。这个关于道德本性规定的公设——即只有在一个趋于无限的进程中才能实现与道德法则的完全契合——不仅在弥补思辨理性的“无能”方面有重要作用,而且在宗教方面也意义重大。,。

对于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来说,只有趋于无限的,从低级道德完善性向高级道德完整性的前进才是可能的。至于分享这份至善的希望,唯一能够归于创造物的就是:他迄今为止从恶劣到道德良好的进步,以及始终不渝的决心,并希望这个进步不断持续下去——无论他的存在可以持续多久,甚至超出此生。

由于道德法则导致无需任何感性动力参与而单纯由纯粹理性制定的实践任务,仅仅在一个永恒里才能完全解决,所以对于即来说,我们就必须设定为其可能的前提条件,为使即成为可能,我们还必须设定为其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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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帝存在

,。在纯粹理性的实践任务中,这种联系被设定为必然的:我们应当设法促进至善。这样,所有自然原因以及与之不同的另一个原因也被设定了,这个原因包含了幸福与德性精确地契合一致的根据。

显然,只有在一个至高无上的自然原因被认定,并且这个原因具备合乎道德意向的因果性的范围内,这个至善在世界上才是可能的——这样一个为了至善而被设定的存在者,通过理性和意志创造自然,而成为的就是上帝。。既然促进至善原本是我们的职责,那么设定这种至善的可能性不仅是我们的权利,而且也是与作为需求的职责必然地联系在一起。因为至善只有在上帝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发生,所以它就把上帝存在这个先决条件与我们的至善职责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由此而论:,。

这种道德必然性是,而不是,因为并不存在任何认定上帝存在的职责。在这里,只有努力产生和促进至善才属于我们的职责。尽管认定上帝存在和我们的至善职责联系在一起,被思辨理性用作解释根据的假设,但它在实践需求方面能够称作——因为唯有纯粹理性才是这种信仰产生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