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论 剩余价值用大白话解释
我终于领悟了,儿子今年考取国际关系学院时提到的:剩余价值是中性的,他通读了《资本论》。这让我重新审视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及其剥削观念。
对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我曾有过这样的理解:
A):马克思对剩余价值的观点,主要基于资本主义早期的野蛮发展。随着人工智能和自动化生产的进步,这一理论似乎不再适应现代社会。
也就是说,过去的理论在今天可能不再成立。
B):剩余价值理论,实际上是马克思为了激发工人阶级进行革命而提出的正义化和道德化的概念。
我曾认为现在应该放弃剩余价值理论。
经过深思熟虑,我发现我对A)B)的理解其实是错误的。这种误解反映了我的狭隘之见,对君子之腹的误读让我感到惭愧。
昆仑策、董小华及经典马克思哲学学者对于剩余价值的理解是这样的:
产品的价值是由劳动者创造的,而剩余价值则被资本家占有,这就形成了剥削。简而言之,剩余价值等同于剥削。
投资开办私人工厂就成为了资本家,必然会涉及到对工人的剥削。
这种看法将资本妖魔化,认为资本天生就是恶的,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很多推崇传统马克思理论的人,往往也是这种不劳而获的思想者。
那些坚决支持经典马克思理论的人,大多数都带有这种倾向。
所有资本家都必然剥削工人,这种观点纯属胡说八道。
为了避免将某些商业领袖如任总、曹总归为资本家而受到非议,司马南故意将资本家和企业家区分开来,这同样是一种混淆视听的做法。
董小华对此观点也不断附和。
但实际上,资本家与企业家是两个交叉的概念:
有些人同时是资本家和企业家,如马斯克、稻盛和夫。
昆仑策及董小华们显然没有深入阅读和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也未能弄清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推理逻辑。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在探讨剩余价值之前,首先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
生息资本。
马克思对生息资本的观点是:“生息资本具有资本的生产方式,但不是资本的剥削方式。”
也就是说,资本本身可以产生收益,这是资本参与生产的方式,而非天生的剥削方式。
A)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的前提是生息资本理论:
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可以产生收益,这部分收益是合理的,资本家获得这些收益并不构成剥削。
马克思特别提到高利贷资本,指出:“高利贷资本有资本的剥削方式,但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
如今也是如此:
投入资金开办工厂或企业,意味着资本在生产中产生收益,而非高利贷,不等于剥削。
根据国家法律收取合法利息是合理的生息,而收取超出法律规定的高利息则属于剥削,并且违法。
B)马克思指出,生息资本和工人共同创造了产品的价值及利润。
因此:
资本家通过生息资本获得的利润和工人通过劳动创造的利润各自归属,这样就不存在剥削。
昆仑策、董小华、赵磊、司马南等人应该认真阅读这两段话。
根据马克思的生息资本观点,资本本质上是中性的。由于资本掌握在不同的资本家手中:
有的资本家仅仅获取生息资本所产生的利润/收益,这样的情况不构成剥削。
但有的资本家不仅获取生息资本的利润/价值,还额外占有工人创造的价值/利润,这就会出现剥削。
马克思指出:工人创造的超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即为剩余价值。
我们可以具体化和简化这一点以便更好理解:
假设A产品由数十个资本家生产,平均情况下:8小时生产100个,每个产品利润3元。
这3元中,1元来自资本生息,2元来自劳动创造。
资本家甲:一天8小时生产了100个产品,利润为300元,其中100元归资本家,200元归工人,无剥削。
资本家乙:工人努力工作,8小时生产了150个产品,利润为450元,其中资本生息150元归资本家。
劳动创造的300元,扣除社会平均利润200元,还剩余100元,这100元就是马克思所说的
剩余价值。
如果资本家甲不仅将200元分给工人,还将这100元剩余价值也分给工人,则没有剥削。
如果资本家甲只将200元分给工人,而将这100元剩余价值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那就是剥削。
资本并不等于天生的剥削,剩余价值也不等于剥削。
至于马克思的那句:“
资本来到世间
,从头到脚,都流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1)用工是否合法?
2)是否遵守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这相当于社会平均时间创造的价值。
3)是否遵守劳动法,支付加班费?
4)是否依法提供员工劳动保障?
符合以上四项条件的企业就不存在剥削,很多国企甚至无法做到这些基本要求,也同样存在对员工的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