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地址是什么意思 联系地址是家庭地址吗


【裁判要旨】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指的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无法确定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则以法人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在合同中,如果甲乙双方约定“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合同中所列地址非注册地或登记地时,法院依据该通讯地址作为管辖依据,则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当。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通讯地址即为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情况下,应以登记注册地作为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辖15号

原告

:上海齐麟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金展路2229号7号楼1165室。

法定代表人:王云麟,齐麟公司的执行董事。

被告

:北京星球小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6层609室。

法定代表人

:韩振威,该公司的经理兼董事长。

关于原告上海齐麟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麟公司)与被告北京星球小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球小站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

齐麟公司诉称:双方签订了《魔晶图灵广告平台城市代理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齐麟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支付了首付款120000元,此款项为预付款。合同中约定星球小站公司授权齐麟公司在上海和杭州区域担任魔晶图灵广告平台的地产行业代理商,并在合作期间向齐麟公司提供软硬件设备及相关解决方案,广告投放结束后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合同还规定争议由星球小站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星球小站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履行义务,并且在合同到期后未返还齐麟公司支付的首付款。齐麟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星球小站公司返还首付款人民币1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合同纠纷。根据齐麟公司提交的《魔晶图灵广告平台城市代理合同》,合同中明确了星球小站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金色水岸1幢301的地址,并且约定了除非事先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应寄至合同首部所载的通讯地址。合同规定争议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处理。该合同条款表明,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了争议解决的法院,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期性。合同中明确的非注册登记地址作为争议管辖点,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图。在合同中没有其他冲突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地址是星球小站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成为确定管辖的依据。法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为星球小站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2)京0111民初2382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裁定表示异议,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移送裁定不当,遂上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魔晶图灵广告平台城市代理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无法确定法人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则应以其注册地或登记地作为住所地。尽管合同中提到的杭州市西湖区地址,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地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则应以星球小站公司的注册地作为住所地。由于星球小站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在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不当的。

最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238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盛烨

审 判 员 贾亚奇

审 判 员 张寒松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邢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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