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意思 信守承诺的意思


中文名:承诺

英文名:Acceptance

类别:民法

概述

在合同法的世界中,承诺是一个核心概念,它指的是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接受表示。这一行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9条明确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承诺的基本要素

(一)承诺的主体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发出。受要约人是指收到要约并有权接受的特定个人或实体。第三方不具备承诺资格。如果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那么只有该特定人才能做出承诺;如果要约是发给多个对象的,则所有这些对象均有权作出承诺。需要注意的是,承诺也可以通过受要约人授权的代理人来完成。

(二)承诺的性质

承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本质是意思表示。它需要体现出受要约人愿意受承诺约束的意图。承诺必须明确且不含糊,并且要到达要约人手中才能生效。受要约人在做出承诺时,应确保其意图清晰无误。

(三)承诺的内容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488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这意味着,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时间和地点等。承诺中如有实质性变更,将被视作新的要约。

承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包含非实质性的变更。《民法典》第489条指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明确禁止对要约内容进行变更,否则该承诺有效。”这表明,若承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非实质性调整,通常情况下该承诺依然有效。

(四)承诺的时间限制

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民法典》第481条中提到:“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未明确承诺期限,承诺应按照下列规定到达:(一)对话方式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五)承诺的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480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这意味着,承诺通常需要以通知形式完成,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二、承诺期限的具体情况

《民法典》第481条对承诺期限进行了详细规定。若要约中已明确了承诺期限,则应严格遵守该期限。承诺的生效时间依据我国采纳的到达主义原则,即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内即生效,不需要考虑要约人是否实际看到通知。

1. 确定承诺期限

当要约中未指定承诺期限时,承诺的时间要求根据要约的传递方式进行调整。《民法典》第481条进一步规定:

(1)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则承诺应即时完成,因为对话方式允许即时通讯。

(2)若要约通过非对话方式作出,则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以便给予受要约人足够的时间来作出决策并发送承诺通知。

2. 使用信件或电报的承诺期限

《民法典》第482条规定:“当要约以信件或电报形式发出时,承诺的期限自信件注明的日期或电报发送之日起计算。如果信件未标明日期,则自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对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的要约,承诺期限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三、承诺的迟延问题

(一)通常迟延

承诺迟延通常是指受要约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发出承诺。《民法典》第486条指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通常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即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这表明,迟延的承诺在未得到确认的情况下,通常视为新的要约。

(二)特殊迟延

特殊迟延是指承诺通知已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但由于送达问题导致实际到达时间超过期限。《民法典》第487条规定:“若承诺在期限内发出并符合通常情况可以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期限,则该承诺仍然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迟延而不接受该承诺。”这种情况下,迟延并非受要约人的过错,因此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四、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生效之前,撤销已经发出的承诺。《民法典》第485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的条件应适用《民法典》第141条的规定。”根据第141条,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需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与其同时到达才能有效。

五、承诺的生效时机

承诺的生效时间直接影响合同的成立时间。《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民法典》第484条进一步解释:“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其生效时间适用本法第137条的规定;而不需要通知的承诺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的方式生效。”

(一)以通知方式的承诺

根据《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当相对人知晓其内容时即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则在相对人收到时生效。对于采用数据电文的意思表示,如果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数据电文在进入该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则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二)无须通知的承诺

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承诺在行为方式作出时即生效。这种情况通常限于法律有明确规定、交易习惯或要约有具体规定的情形。

六、相关法律

相关法律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7条、第141条、第479条至第4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