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以下哪项不受著作权_以下哪项是著作权中的著作人身权
一、著作人身权的本质特点
在那些承认著作人身权的中,著作人身权通常被视为具有不可让渡、永久持续的特性。
1. 不可让渡性。
持一元论立场的,同样认定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以德国1965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为例,其中第29条明确指出:“著作权只有在履行处分或遗产分割时,才会转移至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让。”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直接提及这一概念,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中,我们可以推知,著作财产权可转移,从而间接表明著作人身权是不允许转移的。
2. 永久性。
这一特性意味着著作人身权的存在是长久的,不会因时间流逝而消失或减弱。
3. 不可剥夺性。
4. 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某些特定的著作人身权能,如发表权,是可以被继承的。
二、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的差异性
要明确两者之间的区别,我们需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归属差异。
两者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归属于不同的主体。
2. 保护期限的不同。
两者的保护时间是有所区别的。
3. 内容迥异。
两者的具体内容及涵盖的范围各有不同。
4. 受限程度的区别。
相对于著作财产权可能受到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的限制,著作人身权则基本不受这些限制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