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经营者是一个人吗
文本起始部分: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民生福祉与社会稳定。在食品行业的规范发展中,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此法不仅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也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它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产品的安全责任,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深远意义。但在这部法律中,我们遇到了两个重要概念:“食品生产经营者”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尽管这两个词在日常使用中常常被混为一谈,但在法律层面,它们具有明确的区别。下面我们就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深入剖析。
概念解析部分:
从词义解析角度看,“者”是对某类人的泛指,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只要参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无论其形式、规模或管理水平如何,都可称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而“企业”则是一种经济形式,以盈利为目的,提供商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特性。“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或家庭参与经济活动的形式,属于自然人范畴。而“公司”则是现代企业的一种主要形式。
从立法本意探讨: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其中风险管理是核心。此法在总则中明确了约束的行为及主体,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主体和行为进行了区分,强化了高风险主体的义务责任。《食品安全法》把风险较高的主体归为“企业”,而对风险较小、具有地域特色的主体,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则另有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概念并不完全对应现代经济学中的“企业”概念,其含义在《食品安全法》中得到了延伸。
从发展实践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