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因放假工资发放标准
员工因单位内部原因休假是否可豁免薪资支付?
简述一个情景:朱某于2015年7月23日正式成为北京某路桥养护公司的员工,身为厨师的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2018年初的某段时间里,由于公司业务放缓,公司决定让全体员工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4日休假。在此期间,朱某未参与工作且未收到相应的工资发放。
法律解读:根据相关法规,单位因非员工个人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在首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这个周期后,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劳动报酬应至少达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当员工未提供正常劳动时,单位仍需按照相关支付员工基本生活费。
结合此案例,北京某路桥养护公司因内部原因安排员工休假,这并非朱某个人原因所导致。公司在这段时间内理应支付朱某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法规引述: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具体条款:在非员工个人原因导致的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单位应按照前述方式支付员工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因非员工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业,单位需按照提供的劳动情况支付员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北京某路桥养护公司在员工休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他们应依据上述法规向朱某支付相应的工资或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