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情况说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当前挑战与问题

自《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至今,已历经三十余载。虽然期间进行了数次修订,但面对新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这部条例所存在的问题愈发凸显。

关于征税范围的问题。现行的条例规定征税范围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而当下多元化的经营模式使得经营用地远超这四个范围。这使得税收存在不公平现象,某些大规模的经营项目位于这四个范围之外却无需缴税,导致税收的不均衡。

征税界限模糊使得征免界定难以精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边界模糊,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征纳双方存在很大争议。虽然有一些解释性文件试图明确界定,但由于各地情况的复杂性,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较大难度。

“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设定过窄,与当前经济活动实际不符。现阶段,许多非建制镇的经济繁荣程度甚至超过部分建制镇,因此从经济角度看,二者已无区别。而随着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商贸集中区、服务业集中区的数量与规模也在增长,仅仅以建制镇和工矿区来限定征税范围已显得过窄。

用地等级的划分及税额幅度的设定也与土地实际价值不符。现实中,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土地价值差异巨大,而税额的设定往往与城市大小有关,这导致同一区域内的地价与税额不匹配。某些小城市的土地价值可能高于大城市,但受限于等级和税额幅度,导致其税额与实际用地价值不符。

二、设想与展望

面对上述问题,我们必须对现行《条例》进行根本性的以适应新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应重新定义税种名称,消除“城镇”二字,以“土地使用税”命名更为恰当。取消对征税范围的限制,改为列举不征税范围的方式,使征税变得更为清晰和易于操作。重新设计土地等级和税额幅度,让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制定税额幅度,各省则根据各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地价差异设定具体税额。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