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的三大特征
在财富的海洋中,私有权与共有权相辅相成,彼此不可或缺。尽管私有财产确保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然而公共资源应纳入集体共有的框架下。只有当一部分具有公共特性的财产,得以公开无偿地分享和使用,方能实现其最大价值与可持续利用。全民应共同享有的权益涵盖广大民众的物质生活所需、赖以生存的场地及更多无形的精神利益。譬如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需求,应无条件地供天下人使用或拥有。教育、文化、音乐、视频、网络和艺术等领域的作品,也应当无偿开放给公众。获得基础知识、生存技能、品与医学健康方面的知识产权,以及普通科学技术的知情权与使用权,都是不可剥夺的。
一、文学作品相关事宜:
文学创作具有其独特的魅力,但其共享亦必不可少。只有公开无偿地分享音乐与影视作品,才不至于侵害多数的权益。应授予文学和音乐影视创作者“所有权”专利,但不可垄断其“使用权”,让天下人得以欣赏与聆听。
二、关于音乐与影视作品的公共属性:
音乐与影视作品虽为创作成果,但其使用即观看与收听乃为公众基本需求。不应将之视为个人牟利的工具,故而仅授予其“所有权”专利,而禁止对“使用权”进行专利授予。
三、文化艺术的社会价值:
文化艺术是人的智慧结晶,其传承与发展对于社会文明至关重要。公众的“使用”方式主要为欣赏与学习,有利于文化艺术的延续。只对文化艺术作品创作或工艺授予“所有权”专利。
四、网络游戏的公共资源属性:
网络游戏作为休闲娱乐工具,若带有广告收费,则属于滥用公共资源。其利用网络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需受到法律制约。既不授予网络游戏“所有权”专利,也禁止其“使用权”专利的授权。
五、互联网的公共属性:
互联网是全世界共有的资源,应服务于大众的便捷生活。其不应成为欺诈与的工具。仅对互联网作品创作和工艺技术授予“所有权”专利。
六、品及医学健康的公共责任:
品及医学健康关乎的生命健康与经济利益。若实行垄断经营,将导致严重问题。对于这些领域的作品只授予“所有权”专利,确保医学技术的进步与传承,减轻负担,并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