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浪诗话被奉为宋代诗话之巨制


沧浪诗话被奉为宋代诗话之巨制  

古代文论中的情与理是一对重要的理论范畴。虽然普遍认为情与理是二元关系的存在,但事实上,这种二元存在只是主观的理论区分。在审美过程中,情与理实际上是互为一体,无法简单分割的。

在早期文论中,“兴”与“感”是主要的理论概念。到了魏晋时期,形成了具有诗学范畴意义的“兴感”,并衍生出“玄感”和“理感”新的诗学范畴。虽然在心理内容上,“兴感”属于感觉,“玄感”和“理感”属于直觉,但在心理现象上,三者都是因“感”而生。也就是说,作为审美观照之“感”,既包含情感也包含理性。情感与理性相互印证,而非二元存在。

在诗歌文本中,情与理的表达主要有三种情形。首先是感觉与意象并生,即景抒情;其次是感觉与直觉并生,理寓情中;最后是感觉与顿悟并生,情寓理中。这种感慨并非直接抒发,而是以“雪泥鸿爪”的人生哲理出之,是一觉即悟,又蕴含无限感慨。特别在唐宋以后,受禅学影响的诗歌中,感觉与顿悟并生的诗歌则比比皆是。

东晋时期,随着玄释之学的深度融合,《周易》论“神”的理论渗透,深刻影响了汉代诗学“情志”说的内涵。情理一体,成为新的诗学理论形态。按照慧远的理论,“神→情→物”构成一个先验的认知逻辑。这与《礼记乐记》“感物”的经验认知逻辑不同。在这个逻辑中,“情”不仅是感物的母体,而且妙尽物理。也就是说,感情和认知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感物而动”的瞬间,就完全能够直觉事物的本质。

从南朝至隋唐,作为宋明理学的先导,竺道生强调“穷理尽性”,他认为“理”既是本体也是法性。后来智顗认为“性是实性,实性即理性”。一切真理也就是真性。这说明象与理圆融一体,是不可分离的存在。在诗歌理论中,情景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大多诗歌写景都是托物言志,“志”既是抒情也是寄托,是情理合一的产物。即便描写小情致的诗歌,一旦超越特定情境,仍然可以获得对生活真谛的觉悟。

从人生经验上说,物象的本质意义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所转移;物象的应感意义具有主体性,随人的移情而产生。“以我观物”,得之以情;“以物观物”,应之以理”。二者既是“经验”和“先验”的关系又构成相互包孕的关系。所以在诗歌文本中情与理有显有隐却不可分离。随着人类思维的不断进化情与理互相包孕尚理也成为一种审美常态。

然而在诗学中那种超越情感而直达理境的玄感理感之类却一直为人所诟病。玄言诗向来不被理论家所待见而宋人尚理也遭到严羽的批评。但事实上诗有词理意兴即证明文、理、意、兴是诗歌最基本的存在方式。理在境中意超象外宋诗如此唐人杜甫的江山如有待花柳自无私不也谓之入理趣么?严羽所说的兴既是词理意兴圆融一体必然包情理。问题在于从诗歌发生上说情与理有无先后逻辑、主次之别?诗学没有细致论证但现象学美学却对此作了深入阐释。情感先验是现象学美学的基本主张基于情感先验的感觉还蕴含一个先知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审美过程中情与理是并生关系而非二元分立关系不可将理逐出诗境之外。

总的来说情与理在古代文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诗歌中情与理的交融体现了人类对世界的感知和理解也反映了人类情感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情与理分割开来而应该看到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影响。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古代文论中的情与理以及它们在诗歌中的表达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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