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商品房是大产权吗为什么?和大产权房区别与法律依据
关于“70年商品房是大产权吗”这个问题,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需要从房地产产权的特定划分和法律规定来深入理解。这里涉及的核心概念是“大产权”和“小产权”,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70年商品房通常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的住宅房屋,它是否属于“大产权”,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这两个概念及其法律背景。
我们需要明确不动产产权的构成。根据《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城镇土地分为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属于所有。开发商通过出让方式从手中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设房屋。购房者购买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和与之相应的、基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这里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依附于房屋所有权的,一般与房屋设计使用年限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相关,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通常为70年。
“大产权”与“小产权”的划分
在民间和房地产市场中,“大产权”和“小产权”的说法广泛流传,但这种划分并非法律上的正式概念。通常的理解是:
1. 大产权:一般指的是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现多称为不动产权,登记类型为“住宅”或“商品房”)和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中包含土地使用权信息)的房产。这种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属于购房人,土地使用权也明确归属于购房人,并且土地使用权年限较长(如住宅70年)。70年商品房通常符合这个描述,即购房者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并且享有该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尽管这使用权理论上在70年内,但实践中与房屋所有权捆绑)。从历史和角度看,早期城市商品房初期,开发商获得70年土地使用权,购房者获得相应年限的使用权,这被视为一种“大产权”形式,因为它是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得的完整产权(指房屋所有权及对应土地使用权)。
2. 小产权:这个概念通常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其所有权不属于购房人,而是属于集体。购房人获得的仅是集体授予的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使用权,并且这种受到很大限制,通常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给集体以外的成员。所谓的“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术语,而是相对于“大产权”而言的说法,强调其产权的局限性和非法流转的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往往被认定为无效,且无法获得承认的房产证。
70年商品房与大产权房的区别
严格来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所有合法的商品房,包括那些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的住宅,都属于拥有“大产权”的范畴。因为它们:
房屋所有权:购房人合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房屋。
土地使用权:购房人合法获得与该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享有在土地使用权年限内(70年)的使用权。虽然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根据《民》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但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办理。这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不会因土地使用权到期而消失,只是土地使用权需要处理续期问题。
从法律定义上看,70年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的一种。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小产权房”(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有着本质的区别:
土地性质不同:70年商品房基于的是所有土地,而“小产权房”基于的是集体所有土地。
产权主体不同:70年商品房的产权主体是购房人,而“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集体,购房人只有使用权。
法律保障不同:70年商品房的产权受《民》等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转让、抵押等,而“小产权房”的合同无效,无法保障,流转受限。
证照不同:70年商品房有颁发的《不动产权》,而“小产权房”没有承认的房产证。
法律依据
70年商品房的性质和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1. 《》:
第二百四十条 规定:“不动产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这确立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
第二百四十二条 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百四十条 还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四百四十条 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付出金钱代价从或者集体享有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第四百四十 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四条 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办理。”
2.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该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其中住宅用地为七十年。
该法规定了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和登记。
3. 《国土地管理法》:
该法规定了城市土地属于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该法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制度。
4. 《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这是早期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重要行规,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费用、使用范围等,为70年土地使用权期限的确定提供了依据。
70年商品房在中律框架下,属于拥有“大产权”的房产。这里的“大产权”并非法律术语,但民间通常用它来指代在国有土地上、通过合法出让方式获得的、包含房屋所有权和相应土地使用权(70年)的完整产权。它与基于集体土地、产权受限、流转困难的“小产权房”有着根本的区别。其法律依据在于《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条例,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土地使用权的获取与期限、以及人的义务。虽然土地使用权有70年的期限限制,但根据《民》的规定,期限届满后使用权可以自动续期,房屋所有权也不会消失,只是续期事宜需要依理。将70年商品房视为“大产权房”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