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的收款和付款方式


概念

一、概述

支付结算,涉及单位及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各种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的行为。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而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结算主体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支付结算是一种法律行为,涉及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和相关法规制度。

二、传统支付与电子支付

传统支付包括现金支付和票据交换,而电子支付则涵盖电子联行、电子汇兑等。网络支付涉及到支付网关、电子钱包和电子货币等。

三、支付结算的特征

作为法律行为,支付结算具有以下特征:

1. 必须通过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 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行为无效。

3. 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但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

4. 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支付结算性强,必须统一管理和协调。

5. 必须依法进行。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四、支付结算的类别

1. 形式划分: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现金结算指直接以现金进行货币收付,非现金结算则通过银行完成货币收付。

2. 工具划分: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票据结算使用汇票、本票和支票等,非票据结算则使用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

五、支付结算的原则与基本要求

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进行款项支付。

3. 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包括使用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按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确保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真实性、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