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安全技术是干什么的
一、DCS系统未配备火炬系统分液罐液位低限停凝液泵功能
根据《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 3009-2013)的相关规定,第8.1.7条明确指出,凝结液输送泵应通过人工启动,并且应该设置低液位连锁停泵的功能以保障系统安全。但当前DCS系统中并未实现此项功能。
二、酒精蒸馏装置的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未独立运行
在遵循《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的规定中,第5.8.4条明确要求,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或甲、乙类可燃液体的区域,应设置独立于基本控制系统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当前医企业酒精蒸馏装置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未独立于DCS控制系统,这可能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
三、化验室氢气瓶存储间缺乏高处的探测器
根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第4.1.5条的规定,当生产设施及设施区域内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对周边环境安全有影响时,应设置相应的探测器。而当前化验室氢气瓶存储间(密闭式)未在最高处设置探测器,这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气体探测器的人为封堵行为需杜绝
根据《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安全设备需要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人为封堵气体探测器检测元件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需立即整改。
五、甲类罐区电缆接头需加强防爆措施
依据《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的6.1.1.1.10条,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电缆不能有中间接头。若无法避免时,应使用适应于场所防爆型式的外壳进行密封或采用其他防爆措施。当前甲类罐区电缆接头未使用防爆接线盒,需立即整改。
六、储罐远传测量仪表缺乏自动控制系统的液位报警功能
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第5.4.2条的规定,自动控制系统中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当前储罐远传测量仪表未设置此功能,需尽快完善。
七、消防泵房常压罐旁阀门标识需明确
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3.2.6条的要求,消防水泵验收时应锁定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在常开位置,并设有明显标记。当前消防泵房常压罐旁阀门缺少“开”“关”标示牌,应立即增设。
八、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需增设半固定式系统功能
根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第4.1.10条的标准,储罐区固定式系统应当具备半固定式系统的功能。目前该系统不具备此项功能,需要改进以提升灭火效率及安全性。
九、泡沫站布局需调整以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的4.2.8条要求,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当前泡沫站与原油罐的防火间距为15m,应进行调整以满足规范要求。
以上为一系列针对安全规范的检查整改意见汇总,望相关部门能尽快落实相关措施,确保设施运行安全无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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