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筑控制区


第十四条对于新建的村镇、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以及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需遵循一定的建设标准,确保其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达到规定要求,并应尽可能在公路一侧进行建设。

(一)对于国道和省道,建设距离应不少于50米;

(二)对于县道和乡道,建设距离应不少于20米。

【解释】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管理集镇规划控制区。

一、从小城镇的发展历程看,多数小城镇是在过境公路两侧逐渐形成的。这种情况下,过境公路不仅是交通要道,也是小城镇居民的主要活动区域。这导致了公路两侧的商业活动密集、交通混乱等问题,对公路的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构成威胁。

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部分地方为了短期的经济效益,倾向于在公路两侧设置集贸市场、生产企业以及居民建房;二是规划、工商、城建、交通等多个部门的管理存在重叠和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合力;三是《公路法》对于集镇控制区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执行程序和界定标准。

二、为了更好地管理公路周边的建筑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依法划定了公路建筑控制区。对于人口密集的乡镇,现有的控制距离标准可能并不足够。

例如,在集镇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形成的贸易市场虽然不违反相关规定,但会产生大量的人流和车辆停放问题,降低车辆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系数。需要进一步调整控制距离标准和管理措施。

三、“马路经济”虽然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产生的现象,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的理念和群众的生活观念都在发生变化。

例如,《公路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在新建村镇和开发区时,应与公路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在公路两侧对称设置,以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小城镇建设技术》也强调了过境公路与小城镇内部交通结构的协调问题,提出了合理的路网布局和交通方案。

在处理过境公路和小城镇的关系时,既要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干扰过境交通,又要做好路网的衔接工作,使过境公路更好地服务于小城镇的经济发展。

四、《公路法》第十八条提出了集镇规划控制区的概念,但具体控制距离的要求需要在配套的行规中进一步明确。本条例在细化《公路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具体的建设距离标准。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公路沿线城镇规划时,应严格遵守《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不得批准不符合控制距离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在公路一侧进行建设,避免在公路两侧对称设置,以防止公路街道化,确保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对于本条例施行前已在公路两侧建设的场所,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扩建,并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设置必要的隔离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