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设施包括哪些


江苏省省级行政单位的办公设备与家具配置规范

为规范省级行政单位的资产配置管理,强化预算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构建节约型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及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配置标准。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根据《政节约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的、、行政、政协、审判、、各派、社会团体及各类事业单位。

第 本标准所称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满足基本办公需求的设备与家具,不包括专业类设备及家具。

对于未列入本标准的其它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应按照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原则,严格控制其配置。

第四条 本标准是省级预算体系及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及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采购及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含了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及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依据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普遍适用性进行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依据单位架构、职能及编制人数等因素进行设定,为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遵循节约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依据市场行情确定,为允许的最高价格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此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基于设备及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因素确定,为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最低使用标准。未达此标准的,除非损毁且无法修复,否则不得更新。已达使用年限但仍可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则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办公设备时,应遵循《采购法》,选择安全性强、稳定性好、兼容性佳且能耗低、维修便捷的设备,避免高端设备的配置。

办公家具的配置应考虑办公布局,以简朴实用环保为原则,禁止豪华家具的配置,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本标准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各行政单位应依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求及预算安排,在不超过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内设机构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

第九条 对于省级临时机构及重议(活动)需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应优先从省级公物仓中调剂配置。不能调剂的,则依据本标准进行审核。

第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苏财规〔2013〕18号)。

附件:1.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