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还没注销总公司就先注销了?这操作可行吗?


根据分公司还没注销总公司就先注销的操作,从法律和常规流程上来说是不可行的,甚至可以说是错误的。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存在着法定的从属关系,分公司的设立、运营直至注销都必须在总公司的框架内进行,并且通常需要以总公司先注销或至少是同时注销为前提。如果总公司先行注销,意味着其法人资格已经终止,那么其设立的分公司在法律上也将失去赖以生存的母体,其行为能力、财产处置等都将面临法律真空和挑战。

具体来说,总公司在注销前,必须确保所有分公司的业务已经妥善结束,资产、债务等已经清理完毕,并且依法完成分公司的注销登记。如果总公司不顾分公司尚未注销的事实而先行注销,可能会导致分公司在法律上“无头苍蝇”,其债权债务处理、员工安置、业务延续等问题将难以得到合法、有序的解决,极易引发法律纠纷,损害分公司员工、客户及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对总公司的注销程序本身造成阻碍和负面影响。因此,这种操作不仅不可行,而且是不负责任和法律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