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怎么计算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2006》(以下简称新准则)下的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经历了多次变化,最终从财务报表和会计科目中完全消失,不留任何说明和痕迹。这一过程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正式稿等多个阶段。
让我们回顾一下这两个科目消失的过程:
一、新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在新准则应用指南的首次征求意见稿中,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在固定资产准则解释中有所明确,但并未在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中保留科目和项目。待摊费用的科目说明包括: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等。预提费用则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
二、新准则应用指南草案中的重大变化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新准则应用指南草案中,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在报表项目中被删除。仅在报表列示说明中简单描述,待摊费用的期末余额应在“预付款项”项目中反映,预提费用的期末余额则在“预收款项”项目中反映。而在会计科目中,这两个科目也被删除,关于它们的核算内容无法找到。
三、新准则应用指南正式稿中的处理
新准则应用指南正式稿中,报表项目和会计科目里依然没有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两个项目和科目,原来的一点迹象——报表列示说明也消失了。这两个科目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彻底消失,而关于它们的核算内容以及首次执行日的余额处理,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四、《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1号》中的解答
在该征求意见稿中,曾经提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未单独设置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但企业在日常核算过程中发生与预提和待摊性质相关的支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增设这两个科目。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符合待摊和预提性质科目的余额应作为“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列示。正式发布时,这一说法被删除了。
五、个人理解与猜测
根据新准则应用指南相关内容的变化过程,个人认为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处理应该是这样的:待摊费用中有预付性质的款项,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可以继续列入预付款项核算。而那些已经实际发生、没有明确期限、原来通过估计和判断在一年内分期承担的费用(如固定资产修理费),应按照新准则的精神于发生时一次性核销处理。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如果属于可列入预付款项核算的内容,则不必调整;如果不属于上述内容,只能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对于预提费用科目核算的内容,如果有确凿证据需要预提的,应根据其性质记入“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过去经常发生的、证据不足的、随意性很强的预提费用在新准则下是不能计提的。首次执行日的预提费用余额中符合负债定义的部分应转入相应应付款项,不符合负债定义的部分则只能核销并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核算内容并非全部取消,只是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难以预计受益期间的待摊费用和随意提取的预提费用。这样的理解似乎更接近新会计准则的本意,也避免了与权责发生制不符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