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两审还管用?别急,这事儿有讲究!


“一年两审还管用?别急,这事儿有讲究!” 这句话确实点出了一个在法律程序中常见但又容易引起误解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一年两审”通常指的是某些案件在经过两次审理(比如一审和二审)后,是否还能继续进行后续的法律程序,比如再审。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确实存在再审程序,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存在错误或者有新的证据,可以申请再审。但是,再审并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需要有法定的事由,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

此外,申请再审也有时间限制。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果超过这个期限,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因此,虽然存在再审程序,但并不是所有“一年两审”的案件都能轻易地进入再审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即使时间上看似“一年两审”,也可能因为不符合再审的条件而无法继续。所以,说“一年两审还管用”,关键在于是否“有讲究”,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