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会计分录例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对于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有明确的要求。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需按照被合并方原账面价值确认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当合并中产生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存在差额时,此差额需进行调整。合并方因企业合并所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如审计费、评估费及法律服务费等,均应计入当期损益(即管理费用)。

具体来说,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应按照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来确定其入账价值。合并对价的资产、负债及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将构成合并成本。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也将计入企业合并成本中。对于非货币性资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将影响当期损益。若合并成本大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其差额将被确认为商誉;而合并成本小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则作为合并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在税法上,企业合并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确定方法相同。会计上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的入账价值与税法上的计税基础可能存在差异,这会导致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对于这种差异,企业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例,若发生吸收合并,且乙公司随后注销。在会计处理方面,如果该合并被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甲方需以乙方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分录。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甲方则需按照乙方公允价值来处理相关会计事项。具体分录操作将根据合并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企业在进行吸收合并时,必须严格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这不仅有助于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还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透明度。